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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
浏览量:23 发布日期:2024-11-15




## 第一章 总则


###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

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,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榆林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
### 第二条 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。


### 第三条 管理职责

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管理中心”)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


## 第二章 提取条件


### 第四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
1. 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
2.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

3. 租赁住房的;

4. 离休、退休的;

5.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
6. 出境定居的;

7.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
8. 其他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提取情形。


### 第五条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
1. 职工本人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
2. 职工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;

3. 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
4. 其他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提取情形。


## 第三章 提取程序


### 第六条 提取申请

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

### 第七条 审核与批准

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,批准提取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批准,并说明理由。


### 第八条 提取方式
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,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。分期提取的,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分期提取协议。


## 第四章 监督管理


### 第九条 信息披露

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

### 第十条 违规处理

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暂停其提取资格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

## 第五章 附则


###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### 第十二条 解释权

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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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注意,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,实际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,具体内容应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。如需获取最新的官方文件和详细信息,请访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