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
## 第一章 总则
###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
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,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,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榆林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### 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。
### 第三条 管理职责
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管理中心”)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
## 第二章 提取条件
### 第四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1. 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2.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;
3. 租赁住房的;
4. 离休、退休的;
5.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6. 出境定居的;
7.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;
8. 其他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提取情形。
### 第五条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1. 职工本人、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2. 职工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;
3. 职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4. 其他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提取情形。
## 第三章 提取程序
### 第六条 提取申请
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### 第七条 审核与批准
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,批准提取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批准,并说明理由。
### 第八条 提取方式
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,可以选择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。分期提取的,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分期提取协议。
## 第四章 监督管理
### 第九条 信息披露
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
### 第十条 违规处理
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暂停其提取资格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## 第五章 附则
###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### 第十二条 解释权
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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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注意,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,实际的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,具体内容应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。如需获取最新的官方文件和详细信息,请访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联系相关部门。